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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系列解读之四:总结改革创新经验 完善工会基本职责

发布时间:2022-01-14  作者:工人日报  阅读次数:次  保护视力色: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坚持从国情出发,总结工会近年来工作改革与实践创新经验,完善了对工会基本职责、基本任务与义务的立法表达。主要体现在:在第六条原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增列“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作为工会的基本职责,同时在该条完善了劳动关系协调、民主管理和服务职工等落实基本职责的具体机制与制度;在第三十二条增加了工会在思想政治引领、劳动和技能竞赛、职业教育、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等工作中的职责规定。

  增列“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作为工会的法定基本职责

  2001年修改的工会法首次明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为工会履行维权基本职责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作为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总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指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

  在工会法中将“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增列为工会基本职责,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时代需要,是新时代党对工会组织的政治要求,也是新时代中国工会组织基本职责和工会工作创新发展的必然立法表达和题中应有之义。将“服务”与“维权”共同列为工会的法定基本职责,是从立法上要求各级工会进一步树立以职工为中心的鲜明工作导向,把群众路线作为工会工作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把职工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新的使命,积极主动研究满足职工群众的多样化需求;在维护职工合法的劳动经济权益与民主政治权利的同时,做好物质生活服务和精神文化服务,不断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从而更加广泛地把广大职工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

  完善工会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的具体机制与制度要求

  此次工会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工会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的具体机制与制度要求,在第六条明确提出“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增加“民主选举、民主协商”作为民主管理内容,将“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作为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新时期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仅包括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也包括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等其他制度机制。新修改的工会法将工会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机制作了更加开放的规定,为工会通过多种方式协调劳动关系、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提供法律支撑。

  职工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部分。我国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形式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既是工会的权利,也是工会的职责。本次修法将“民主选举”与“民主协商”一并增列为民主管理基本内容,对工会组织和推动职工民主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完善和有利的法律依据。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强调要形成“联系广泛、服务群众的群团工作体系”。新修改的工会法明确将“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作为工会服务基本职责的内容,既是落实中央深化工会改革的要求,也是更好发挥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的需要。这就要求工会坚持职工需求导向,构建以精准帮扶为重点的工会服务职工体系,不断拓展服务阵地建设,拓宽服务职工领域,创新服务方式,突出服务重点。

  增加工会教育、组织职工等方面的义务性规定

  新修改的工会法在第三十二条工会教育、组织职工等义务方面,增加了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组织职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参加职业教育、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的工作内容。上述新增的工会义务与任务规定,既是对推进基层工会改革创新实践经验和创新成果的总结,也是优化强化工会职能和回应广大职工需求的立法体现。

  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要求工会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引导职工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中国梦·劳动美”主题教育,加强以职业道德为重点的“四德”建设,创新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打造健康向上的职工文化。要求工会在督促企业履行技能培训主体责任的同时,组织职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参加职业教育,这也是贯彻落实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的客观要求。与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相协调,将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新增为工会义务,有利于进一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完善工会职责。上述对工会义务和任务的新增规定,将进一步增强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作者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教授)